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宋潺)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为他人转贷,即使双方达成约定,该民间借贷合同也属无效!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涉案借贷合同无效。
陈某与张某原是上下级关系。自2016年起,陈某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,遂请求张某以个人名义从某信托有限公司贷款后转借给自己。
双方约定,贷款到期时由陈某向张某转账支付应还的本金及利息。此后,陈某未能如期向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,导致张某逾期还贷并被某信托有限公司起诉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贷款本金、利息及罚息共计30余万元。
张某认为其被信托公司起诉是因贷款被陈某使用所致,遂诉至法院,要求陈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,“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”本案中,张某向陈某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,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。陈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,故陈某应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。对于张某主张的借款利息,因借款合同无效,该主张亦应认定为无效。结合本案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,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应向张某支付损失的80%。
法官提醒: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既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,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。一旦实际用款人无法按时还款,贷款本金、利息仍需由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自行承担,还可能面临支付高额罚息。民事主体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,应确保出借资金的合法性。这既是有效规避自身法律风险的前提,也是遵守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内在要求,更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一审:柳勤进
二审:刘晓元
三审:谢 江
责编:刘晓元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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